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博导师 崔允漷 供稿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是我国基础教育课程结构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和亮点,也是我国基础教育改革的新的生长点。目前,高中新课程正在稳步推进过程中。广大教师对于综合实践活动这一全新的课程领域可能还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问题,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困惑和偏差。本文试图根据当前实施综合实践活动的现实,对一些问题做出回答。
1.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性质与特点
综合实践活动是一门国家规定课程名称、课时和一般要求、地方统一协调和指导、由学校自己开发的课程领域。
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中,综合实践活动与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等领域一起构成新课程的八大领域。综合实践活动由研究性学习活动、社会实践、社区服务三个方面组成,是与学科并列而不是从属或依附于学科的综合课程,在整个课程结构上具有独立的地位,对学生发展具有独特的价值,需要与其他学科不同的实施方式。
综合实践活动是国家规定的必修课程,具有严肃性和正统性,但与同样作为必修课程的语文、数学、外语等分科课程相比,有它自身的独特性:它是一门国家规定课程名称、课时和一般要求、地方统一协调和指导、由学校自己开发的课程领域。
综合实践活动是“课程”。作为课程,综合实践活动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课外活动,具有课程的规定性;作为国家课程计划中独立设置的课程,综合实践活动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须开设、实施的。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不属于学科课程。综合实践活动与语文、数学等学科课程有明显的不同,不具有逻辑性、系统性、简约性等分科课程的显著特征。它不以单一学科知识体系为基础,不强调知识的系统性和严密性,不强调课程组织的指令性。但这并不是说综合实践活动就是“非学科性”课程,综合实践活动同样需要学科基础,因此不能绝对地将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与学科课程割裂开来。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具有综合性。无论从性质上还是组织方式上看,其与传统意义上的综合课程都有明显不同。传统意义上的综合课程是两门以上学科结合而成的新的课程,本质上依然是一种学科课程。综合实践活动不是学科间的结合,而是经验的综合或整合,即强调学生自主选择知识和经验,重视直接经验和生活实际问题的解决。综合实践活动需要学生认知、能力、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共同参与,成为实践——感知——思考、身体——心理——灵魂等共同参与的“整体学习”和“全人活动”。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是活动课程。从渊源上看,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是基于活动课程的一贯主张而发展起来的,与活动课程之间存在着历史性的联系。从实质看,两者也存在内在的联系,兴趣、经验、生活、儿童、活动、实践等既是综合实践活动的核心概念,同样是活动课程的核心概念。
2. 学校应当如何实施综合实践活动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是国家规定的必修课程,要确保开设。同时也是学校自主开发的课程,学校要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合力,充分挖掘各种课程资源,建立起独立的评价体系。
综合实践活动着眼于改变学生以单纯地接受教师传授知识为主的学习方式,为学生构建开放的学习环境,提供多渠道获取知识、并将学到的知识加以综合应用于实践的机会,促进学生形成积极的学习态度和良好的学习策略,有助于学生获得亲身参与研究探索的体验;培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及收集、分析和利用信息的能力;学会分享与合作;形成科学态度以及对社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这种新型的课程对学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我们认为,在综合实践活动实施过程中,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学校特别注意。
全面落实《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确保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开设。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是学校自主开发的课程,需要学校从实际出发进行具体安排,因此相对于其他课程领域,学校可以因地制宜,自主确定研究性学习活动、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等的具体实施方式、内容,以及学分认定方式和评价方案,可以说,学校在综合实践活动上具有更大的自主权。但是,综合实践活动也是国家课程,其名称、构成、各部分的课时都是由国家课程方案严格加以规定的。按照《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的规定,高中3年,学生必须完成15学分的研究性学习活动,每学年一周、共6学分的社会实践,不少于10个工作日、2学分的社区服务。这些规定具有强制性,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首先,研究性学习活动、社会实践、社区服务都是综合实践活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各个部分的侧重点不同,目标、内容、实施时间安排及组织方式上都有差异,不能相互替代,学校在具体实施时应当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名称设置课程,不能随意归并或者整合。其次,按照《方案》规定的学分数,开足综合实践活动的课时。当然,具体安排是集中还是分散,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