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一九九二年十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革学校管理,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江苏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二、 新生入学
第二条 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按市建立统一学号,直到毕业。学生在休学、复学后以及在本市范围转者,学号保持不变。学号共九位数,一、二位为入学年度,三、四位为县、市、区代号,五、六位为学校代号,七、八、九位为学生代号。
学生跨省、市转学的,转出学校即注销其学号。在省内跨市转学的,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号,并注明该生为转学学生。注销和新建学号,都必须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学生按每班四十五人编班为宜,并按规定建立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新生入学后,学生花名册连同学号一式三份,一份留学校,两份报教育主管部门。
三、转学
第六条 学生不准任意转学。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的学生可准予转学。
第七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或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出全省统一的转学证明。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学生持转学证明、家长调动工作证明、户籍迁移证明以及会考成绩单和平时成绩报告单,到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办好。会考成绩单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加盖公章后有效。学生档案由转出学校在一月内交转入学校。
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八条 重点高中一般不接收转学生,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接收同级重点高中的转学生,便须经必要的摸底测验,合格者方可转入。
第九条 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正常转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
学生转学必须转入与原校就读时相同的年级,转入低于原校的年级者,取消其学籍。
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的学生不互相转学。
四、借读
第十条 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确需借读,在学校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到亲属所在地借读。
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坊。
第十一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庆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借读所在地亲属户籍证明及原校学籍卡复印件,到接收学校的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借读。
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凡在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二条 借读学生的会考、毕业、升学等事宜,按下述原则办理:借读学生在借读地参加会考,会考成绩由借读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连同借读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和表现,密封后在学生借读期满时由学生本人带回原校。会考成绩应及时报原校所在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储存。
借读学生的会考成绩单或会考合格证书以及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均由原校发放。
五、 休学和复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因病需要长期治疗,经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者:一学期内病假、事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跟班学习有困难者;毕业学年患重病且病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第十四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由学校根据有关单位的证明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经教育主管部门复查,发给全省统一的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由学校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最多不超过两年。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
学生因病休学的原因必须记入档案,并附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复学证明,方可复学。休学期未满的学生如提前复学,即取消其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