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教育局,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市属各普通高中学校(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要求,我市从2005年秋学期起开始进行高中新课程实验。为积极探索高中学生发展性评价方式,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我局研制了《镇江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从深化高中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特别是要从为2008年新高考方案做好配套工作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贯彻执行。
各地各校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与我局基教处联系。
附件:镇江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普通高中 综合素质 评价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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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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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内发送:局领导、机关各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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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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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镇江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
(试 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 2001〕21号)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6号)和《江苏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苏教基〔2005〕1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在对普通高中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时,应力求内容全面、客观,程序科学、规范,关注学生全面协调发展,关注学生的特长和潜能。评价要遵循导向性、可操作性、公平性和发展性原则。
二、组织机构
市和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负责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础教育职能处室,具体负责本地区综合素质评价的监控与实施。
学校成立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名单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评价工作,审定评价结果,受理咨询、申诉和复议申请。
班级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小组,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有条件的也可聘请家长或社会人士参加),班主任任组长,负责对班级中每个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
三、评价内容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方面,分解成若干项“关键指标”,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主要内容(详见附表)。
学生成长记录袋作为综合素质评价的依据之一,应收集能够反映学生学习生活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包括学生的自我评价、最佳作品(成绩记录及各种作品)、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记录、体育与文艺活动记录,教师、同学的观察和评价,来自家长的信息,考试和测验的信息等。学生是成长记录的主要记录者。成长记录要始终体现诚信原则,要有教师、同学、家长的开放性参与,尽可能使记录的情况典型、客观、真实。
班主任应根据学生平时表现等情况,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完成评价小组评语。
四、评价等第
各项指标按三级评分。凡比较符合标准者可得3分,基本符合标准者可得2分,不符合基本要求者则得1分。
1.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评定等第分合格和不合格。
指标均分达2分者,评为合格。
凡有突出问题,指标均分不达